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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17 14:24:5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258

  原告: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明,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天然纤维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山,广东商务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妃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放、庞白宁,湛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新,深圳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明辉,深圳亿达实业公司职员。


  原告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原料公司)因与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船代)、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纺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深圳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纺织原料公司诉称:1980年5月27日,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向深圳公司供应1908吨苏丹棉花。7月24日,根据深圳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945吨苏丹棉花开出信用证。原告租船将5,023包、963,583公斤苏丹棉花从苏丹港运抵湛江港。承运人签发ZHAN/1号提单。湛江船代是承运人在湛江港的代理人。由于深圳公司拒付货款,1991年3月1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将信用证项下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退还原告,原告成为该提单的合法所有人和持有人。同年5月,原告持正本提单向湛江船代提货时被告知,ZHAN/1号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湛纺公司凭保函提走。湛江船代与湛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提单货物所有权的侵犯。请求判令湛江船代向原告交付提单项下苏丹棉花或赔偿1,530,596.10美元及利息损失,湛纺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湛江船代辩称:被告在收到湛纺公司有效保函及副本的情况下,予以放货,是正常做法,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被告湛纺公司承担。


  被告湛纺公司辩称:原告与深圳公司经长期交涉并由深圳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已无权再主张货物权利。湛纺公司只是配合深圳公司提货,不是提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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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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